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程序
1、已婚而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单位证明;
4、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5、男方或女方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
6、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同意送养证明;
7、弃婴发现地乡、镇、街办出具查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8、收养残疾婴儿的残疾证明。
2、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向派出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落户。
2、《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