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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63号)有关规定,陕西省境外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境外就业服务的一般程序是:
(一)、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二)、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三)、核查境外雇主及境外中介机构相关手续:
1、营业执照;
2、资信证明;
3、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劳工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
4、聘用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5、上述相关资料,均须由驻所在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四)、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供合同样本。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双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应明确规定受聘者的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加班报酬、保险(工伤、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劳动保护、食宿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的有效期、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五)、陕西省境外就业服务中心依法同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赔偿条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六)、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条件,协助其在出境前接受必要的技能、语言培训,介绍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情况。
(七)、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前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专业或技能测试、体检、防疫注射各种手续和证件。
(八)、接受境外就业人员委托、为其代办在国内的养老保险。
(九)、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
(十)、境外雇主不履行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时,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回国提供服务。
(十二)、按照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为回国的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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