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晚婚晚育,晚婚晚育有什么奖励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