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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直属机构:
《商州区改婚丧陋习专项整治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7年6月22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六日
商州区改婚丧陋习专项整治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婚丧嫁娶活动文明进行,整治我区城乡在婚丧事中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大力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商州良好形象,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进全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商州区改婚丧陋习活动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教育为主,加强整顿,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广泛开展“除陋习、树新风”宣传教育活动。整治婚丧事大操大办、招摇过市、粗俗戏闹等不文明陋习,着力推进城乡婚丧习俗改革,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倡导勤俭节约、合理消费、文明治家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市民形成既继承传统美德,又富有时代特色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目标任务
整治婚丧事大操大办,传统重要生日中粗俗戏闹等不文明行为;
整治丧事招摇过市、吹吹打打、阻碍交通、噪音扰民、市区大街小巷焚香烧纸及影响城区环境的行为;
整治全区丧葬用品市场,推进殡葬管理改革;
强对全区饭店、宾馆、公众娱乐场所的管理,杜绝婚(喜)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条 殡葬管理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及原《商州市殡葬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商州城区东至东龙山、西至构峪桥、北至金凤山、南至南秦岭为首批火葬区。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境内国家机关干部、各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职工、城乡敬老院、福利院院民和非正常死亡的车祸、凶杀、处决案犯尸体以及外流无名尸体,必须由殡葬专用车承运实行火葬,禁止其它车辆运送。遗体火化后,可将骨灰存放于殡仪馆或埋入国家建办的公墓内,也可遵照死者的遗嘱或亲属自愿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尸体外运或将骨灰入棺土葬。
在火化区内的医院死亡和代存的尸体,医院应造册登记,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收运遗体火化。
土葬改革区域内的村(社区)组应建立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本村村民骨灰或遗体,不得为本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墓穴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严禁为活人修建坟墓或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公墓应当建在荒山(坡)瘠地,无荒山(坡)瘠地建在平原可耕地的,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
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违法土葬的不得发给埋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和丧葬困难补助费。擅自发给的,按违纪资金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收回所发金额。同时,由纪律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签发领导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丧事活动应节俭文明、移风易俗,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禁止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停放尸体、搭棚摆灵设祭、用高音喇叭放哀乐、搭台唱戏、鼓号喧天;禁止送葬队伍滞留街道、燃放鞭炮、抛撒纸钱及其它祭品杂物等有碍市容卫生、交通秩序的行为;严禁在城区北新街、工农路、中心街、人民路等主要街道进行丧事活动,丧事出殡时间必须在当天的早晨7:00的以前完成,禁止7:00的以后进行。
公民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举报,对举报人由殡葬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擅自兴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建、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殡葬执法队强制执行。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和《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制造、销售金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及下岗职工,对丧事大操大办,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的,取消其低保金。
积极稳妥地推进殡葬改革。对市区规划内南北二山建成的墓穴,按照禁、改、迁的原则进行治理,禁止死亡人员乱埋乱葬。
第五条 婚庆喜宴管理
严禁婚庆喜宴大操大办,严禁对涉及主要长辈进行粗鲁、庸俗、低级地戏耍。严禁对过“三十六”、“四十九”岁生日者进行庸俗打扮,甚至强行进行的低俗行为。
第六条 开展宣传整治
驻商各中、省、市单位,各工作部门,各社会团体,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城乡、行业部门广泛开展移风易俗,革除不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革除陈规陋习,告别不文明行为”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形成宣传声势,在全区掀起改婚丧陋习专项整治学习教育热潮。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社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工作,召开群众大会,举办演讲活动,提高群众科学文明意识。要结合“五好文明家庭”、“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教育群众自觉向文明行为看齐。
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要在各基层支部、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婚丧嫁娶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党员干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劝阻说服亲朋、身边的人告别不文明陋习。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教育青少年从小告别不文明行为,树立科学文明思想,引导家庭成员革除不文明陋习。
各级文明单位、“创佳评差”窗口行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抓好系统职工、家属的学习教育,精心设计载体,推动活动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各级文明单位、“创佳评差”行业内部职工在婚丧事中发生不文明行为,区文明委将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创佳评差”活动当年不得评为最佳局、最佳单位。
驻商中、省、市,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及家属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的居民,特别是城市社区居民要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签订改婚丧陋习目标责任书等。
宣传、广电部门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不文明陋习,进行跟踪和深度报道,对一些不文明行为的场面和用于婚丧的公车进行曝光。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举办群众访谈、播发评论文章等形式,弘扬新风尚,针贬陋习弊端。要加强典型的正面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律意识。
文体部门要组织歌舞、小品、戏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深入社区、乡镇巡回演出,扩大宣传影响。
第七条 监督和管理
由区改婚丧陋习活动领导小组实施协调办公室牵头,民政、公安、环保、广电以及当事人所在部门和社区(村)等单位配合,对婚丧事要提前介入,进行告诫劝阻。对不服从管教的人员,新闻媒体要坚决予以曝光;对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阻碍交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惩,并负责对婚丧车辆的稽查处理;对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纪检、公安部门要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工商部门牵头,民政、物价部门配合,对全区丧葬用品市场集中进行整顿,实行统一管理。凡开设花圈、寿衣等丧葬用品的商店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销售。对丧葬用品市场要限定经营项目、限定经营内容,严肃查处制作销售封建迷信、庸俗腐化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贸、文体部门配合,对全区饭店、宾馆、公众娱乐场所进行整顿。对饭店、宾馆、及娱乐场所管理者、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坚决杜绝饭店、宾馆、娱乐场所在承办婚庆及过“三十六”、“四十九”生日等宴席时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签订目标责任书,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由国土部门牵头,对丧葬用地进行集中整治。严格丧葬用地审批手续,对乱占土地修建坟墓者,责令限期恢复地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组织、人劳、监察、民政等各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敢于碰硬,对不文明陋习要及时查处。适时组织一些有影响的专项治理行动,扩大社会影响。组织、纪检、人劳部门要将婚丧嫁娶专项整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之中,那个单位出问题,追究那个单位领导的责任;公务员或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婚丧习俗改革的长效监督机制
大力推进婚丧习俗改革,在街道社区、村组建立红白理事会。区上和各乡镇、办事处签订改陋习目标责任书,作为年终考核内容;各乡镇,特别是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要和所辖的社区、村(组)签订婚丧事目标责任书,建立婚丧事报告制度;各社区、村(组)支部书记、主任为“婚丧事改革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社区、村组的改婚丧陋习工作。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办公,并确定一名婚丧事信息员,及时掌握信息,要选聘一批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来管红白事理事会,抛弃封建族长式的管理习俗。民政、共青团、妇联会要协作配合,大力推行具有纪念意义和鲜明时代特色的集体婚礼、植树婚礼、旅游婚礼等新风尚,倡导婚事不摆酒席,不送请贴,不收彩礼,简朴隆重的好做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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